求是学院党委关于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的通知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6-11-09浏览次数:2563

      
各党支部:
    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、《浙江大学院级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办法》(党委发[2005]23号)和《关于印发〈关于院级党委工作的若干规定〉等文件的通知》(党委发[2001]26号)等文件规定,结合求是学院工作实际,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,于近期开展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   一、换届选举工作范围
   求是学院各党支部。
   二、换届选举的工作原则、办法和要求
   1、选举工作要组织严密、程序规范,切实保障党员权利,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。
    2、党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办法。党支部委员会的委员通过差额选举方式选举产生,差额比例不少于20%。委员会的书记、副书记采取等额选举方式选举产生。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与职数,应根据支部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来确定,党员人数超过七名的,应设支部委员会;党员人数不足七名的,只设书记一名,必要时可设副书记一名。
    3、党支部书记、副书记选配的工作原则和要求。党支部书记、副书记年龄一般应在60周岁以下(1956年1月1日后出生)。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。任期内,因外出学习或工作等原因半年以上不在校内者,原则上不再担任党支部正、副书记。
    三、换届选举工作的程序
    1、前期筹备。各党支部召开委员会会议(或扩大会议),研究确定换届工作的前期筹备任务。同时,各党支部要认真总结本届支部委员会工作和党费收缴使用情况。在全体党员中做好工作动员和酝酿。
    2、大会换届选举。组织关系在本单位的正式党员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选举前,各支部要认真做好工作,确保参加选举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/5,保证选举的有效性;有选举权的党员中,因外出学习或工作等原因半年以上不在校内者,或因患有疾病等原因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者,或因年龄和身体等原因生活不能自理者,可以不计入应到会人数;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的党员名单需提前报学院党委。换届选举中,各党支部要向大会报告本届委员会工作和党费收缴使用情况。各党支部酝酿推荐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,书记、副书记预备人选,及时上报学院党委。经学院党委审议批准后,各党支部及时召开党员大会选举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及书记、副书记,并报学院党委通过。